×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票据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票据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非税〔2013〕639号
2013-05-15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 票据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非税〔2013〕639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省级财政票据销毁管理工作,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84 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5 〕 87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财政票据销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3 年 5 月 15 日

安徽省省级财政票据销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省级财政票据销毁管理工作,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84 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5 〕 876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票据管理权限,在安徽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非税局)购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财政票据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票据购领单位)。

第三条 省非税局负责其所发放财政票据销毁的管理监督工作,未经省非税局查验,票据购领单位不得销毁财政票据。

第四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省非税局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票据购领单位应报省非税局批准,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条 财政票据销毁由政府保密行政机构或其指定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销毁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票据销毁手续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件。

第六条 销毁范围:

(一)已使用且已满保存期限的财政票据存根;

(二)因毁损变质不能使用的财政票据;

(三)因改版、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或按政策规定已停止使用的财政票据;

(四)因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责变更等原因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销毁程序:

(一)票据购领单位向省非税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销毁财政票据的种类、数量和原因等有关情况(申请格式附后),填写《安徽省省级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连同《票据购领证》、《票据管理员证》报省非税局。

(二)需销毁的票据要按顺序分类装箱,并在箱外贴上标签,注明使用年度、票据名称、销毁数量、保存期限等信息,以备查验。

(三)省非税局根据票据购领单位报送的《安徽省省级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等材料,对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资金收缴、保存期限等情况进行清点核对。

(四)对于销毁票据数量较少的单位,可直接携带至省非税局,现场清点核对并签字确认后,交由省非税局统一销毁;对于销毁数量较大、携带不便的,省非税局审核后与单位商定销毁时间、地点,并派人进行现场监督销毁(以下简称监销)。

(五)省非税局现场监销财政票据时,票据购领单位和销毁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清点核对财政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保存期限等信息与《安徽省省级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是否一致,并于销毁后,在《安徽省省级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上签字,三方各执一份归档保管。

第八条 票据购领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84 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5 〕 876 号)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安徽省 AAA(单位) 关于销毁财政票据的申请

  1. 安徽省省级财政票据销毁明细表

附件: 1

安徽省 AAA(单位) 关于销毁财政票据的申请

(式样)

省财政厅:

按照有关规定,我单位领用的 XXX 票据 XXX 份存根已超过保存期限,以及 XXX 票据 XXX 份为空白不用(作废)票据,经认真清理盘点,非税收入票据票面金额已全部缴存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此次销毁财政票据的登记造册记录与实物票据一致,现申请予以销毁,请审核。

单位(盖章)

20XX 年 XX 月 XX 日

立即登录